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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证,是为了避免财产混同、财产不明晰等因素起纷争 ,而提请公证机关对财产权属进行公证的行为。财产公证,往往发生在夫妻结婚之前,也即婚前财产公证。偶尔也发生在夫妻结婚以后,也即婚后财产公证 。
婚前财产公证 ,指的是未婚男女在结婚登记之前,先达成协议,对各自财产进行有效划分并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 ,当事人应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公证处可根据双方意愿代拟);有关财产证明;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婚内财产公证,是夫妻结婚以后 ,对个人财产权属 、共同财产约定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或者部分共同共有及部分个人所有等的公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如果离婚财产在哪里公正?
婚前个人财产的证明方式如下:
1、可通过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证明;
2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的方式证明;
3、对于不动产 ,可通过产权证书或者出资购买的时间来证明。
婚前财产的界定如下: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 、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 ,贵重物品除外;
3、复员 、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婚前财产离婚后的分配如下:
1、婚前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就一直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用参与分割 。
2、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结婚后约定了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在离婚时就需要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财产 在哪里公正? 一、在我国离婚 财产公证 去哪办理? 当事人办理 离婚 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 管辖权 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以就 财产分割 达成协议 ,办理财产公证并不是必须的 。如果想办理公证,需要出于双方自愿,一致同意办理财产公证 ,并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双方约定好,都能配合就可以去公证处办理财产公证, 离婚财产分割 以公证书为准。如果离婚前不能办理公证,对于财产分割 ,以法院判决为准 。 二、如何办理财产公证?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 身份证 明,如身份证 、户口簿 ,已婚的还要带上 结婚证 。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 房产证 、未拿到产权证的带 购房合同 和付款发票。 3 、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 、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状况、归属;上述 婚前财产 的使用、维修 、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 ,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委托他人 代理 或是一个人来办 婚前财产公证 ,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 ,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 ,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提交的财产协议书签名。至此 ,离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两周后当事人就可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了。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 民法典 》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 婚姻家庭 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 ,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 共同财产 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 债务 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 ,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 、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 ,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有利生活 ,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 ,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 ,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 、毁损、灭失的 ,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离婚财产进行公证其实不是一个必备的行为 ,因为在签署 离婚协议 的时候,协议中的内容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并需要再一次进行公证,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再次进行公证的话 ,那么前往当地公证处由工作人员进行公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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