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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何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有关送达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九 、如何适用听证制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十 、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二项规定:?鉴定期间? ,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 ,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 ,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 ,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十一 、如何适用治安案件的简易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 ,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 ,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 ,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十二、如何理解被处罚人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四项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对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处罚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和行政复议机构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 。?
十三、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赋予被侵害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剥夺被侵害人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被侵害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依法获得法律救助:(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 ,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被侵害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其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被侵害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有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 ,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十四、行政拘留如何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三项规定:?送达拘留所执行? ,是指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将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并交付执行,拘留所依法办理入所手续后即为送达 。
十五 、如何当场收缴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 ,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 ,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 ,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6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有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 收据 ;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十六、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有哪些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 ,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告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 、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
十七、如何处理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规定:?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 ,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如何处理交纳保证金后逃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0条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 ,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是什么
一 、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是多久
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是六十日。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超过申请期限的,不能再就同一事由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哪些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如下: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刑事特情工作规定
行政复议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 ,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有: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 ,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 。5 、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 ,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分析:刑事特情是指由刑事侦查机关领导和指挥的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 、发现和搜集刑事犯罪情报,同各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隐蔽力量 。
仅由公安机关、国安机关、军队安全机关掌握的绝密性质刑事侦查策略之一 ,旨在以秘密的情况下调查、取证 、获得线索、监视。
刑事持情的概念包含着以下几层意思:首先,刑事特情是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的一种方式,只能由刑事侦查机关建立、领导和使用;其次,刑事特情只能用于刑事案件侦查 、发现和搜集获取刑事犯罪情报服务;再次 ,刑事特情是从事秘密侦查活动的隐蔽力量;最后,刑事特情不同于专职的侦查人员,不具有国家刑侦机关的正式编制 ,而是在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领导指挥下,完成特定侦查任务的社会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种类:
1 、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这主要是从复议请求角度进行区分的,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
如行政许可案件中,程序上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须对原告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限定为行政机关所致,但这并不影响其诉讼请求的独立性。
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则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 ,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
2、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
这是根据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 ,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其中部分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则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
此时 ,如申请人拒绝追加的,诉讼中的做法是将应追加的被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复议中无论是从复议制度救济性质还是监督性质出发 ,都应追加为复议程序当事人,当然为了尊重申请人对利益冲突方当事人的追究权利,只定为第三人而不是被申请人,身份的区别并不影响复议制度发挥其作用。
作为行政主体相对方的第三人则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 ,作为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现实当中这一类第三人最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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