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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我国公司属于典型的“一股独大 ”式的股权结构 ,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司空见惯,而我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法律不健全,更使得控股股东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很好的抑制。在我国 ,中小股东保护问题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需要密切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John Cubbin和Dennis Leech(1983)基于概率投票模型的控制度法,在控制权研究领域开创了一个新的视角,在整个公司治理研究方面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后 ,国内外学者对该模型进行了广泛研究及应用。本文试图将此模型作为基础,分析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的关系,进而分析股权结构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和假设提出
John Cubbin和Dennis Leech(1983)给出的控制度定义为:概率投票模型假设下,确保控股股东实现绝对支持的概率 。在此记最大股东的控制度为α ,于是:
,将
带入上式,由于w1≥w2 ,因此,当其他股东的股权越集中α值越小,其他股东的股权越分散α 值越大。可以推定:最大股东的控制度与其他股东的股权集中度负相关。又因为最大股东的控制度与中小股东保护负相关,从而中小股东保护与其他股东的持股集中度正相关 。
在现有的文献中 ,控制权多指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国泰安数据库给出的也是按照La Porta等人(1999)所提出的方法计算得出的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比例。可以认为将最大股东控制度替换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比例,上述结论同样具有合理性。另外 ,实证研究中用其他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代表其他股东的持股集中度,因此,本文提出假设: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 ,其他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与小股东保护正相关。
三 、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0年沪、深两个交易所主板市场上1365家上市公司全部A股作为研究样本,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以下剔除:1.剔除148家被ST的公司;2.剔除34家金融保险类公司;3.剔除6家无控制股权公司;4.剔除13家两个或以上实际控制人的公司;5.剔除50家数据缺失的公司;6.剔除13家控制权小于10%的公司(通常认可的最终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标准是10%以上),最后得到的有效样本为1101家 。样本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对照上市公司年报在前十大股东出股比例基础上剔除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 ,得到实证研究所需的其他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
(二)指标选取
其中, M'表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投票结果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票数的比例, m表示某一预先设定比例 , Pi表示股东i的持股比例, P0表示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 N表示全部股东数量 , N1表示除最大股东外的大股东数量, w1表示除最大股东外的大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概率, w2表示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概率 , ω 表示某股东参加投票的概率。
四、统计结果与分析
(一)样本数据的描述性统计
本文使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表1描述了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表1 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观察表1,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比例较大,平均值为38.66% ,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平均情况是“一股独大”,实际控制人牢牢控制着上市公司。
此外,根据统计结果,protect取值为5的公司为153家 ,占样本总量的13.90%;取值为4的公司为174家,占样本总量的15.80%;取值为3的公司为412家,占样本总量的37.42%;取值为2的公司为248家 ,占样本总量的22.52%;取值为1的公司为114家,占样本总量的10.36% 。可见,我国中小股东保护情况还较差 ,公司法 、证券法还应该加强中小股东保护方面的立法,从而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
(二)相关性分析
为了验证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本文应用spss17.0软件对相关变量进行了相关性分析。表2描述了本文所选取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 。
表2 变量之间的相关性系数表
注:○1**表示在0.01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表示在0.05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括号内的数字表示显著性概率。
观察表2,可以看出 ,中小股东保护变量与实际控制人股份流通性因素、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在0.01水平(双侧)上显著正相关,与实际控制人所有权比例、公司规模在0.01水平(双侧)上显著负相关。本文所提假设得到验证 。
关于表征中小股东保护的指标,本文参考了张人骥 、刘春江(2005)研究中的方法,并进行了微小修改。当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50%时 ,实际控制人绝对持股比例因素取1,当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大于20%,小于50%时该因素取2 ,当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小于20%时该因素取3;当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其他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时,实际控制人相对持股比例因素取0,否则取1;当实际控制人的股份性质为国有 ,实际控制人股份性质因素取0,否则取1。
(三)回归分析
由于相关性分析在分析两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时未考虑其他变量的影响,分析结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中的逐步回归方法对中小股东保护变量进行了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为了验证所提出的假设,设计以下模型:Protect=α+β1Conper+β2Shacon+β3Circulate+β4Size+ε
表3 描述了中小股东保护变量的回归结果
观察表3,首先该模型调整的R2值较大 ,并且Sig.值为0.000,因此该模型的总体回归效果是显著的 。另外,最后一列共线性容差均较大(大于20%),从而很好地降低了自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该模型有很好的解释效果。
进一步观察,β2β3为正,β1β4为负 ,说明中小股东保护与其他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实际控制人股份流通性因素正相关,与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比例、公司规模负相关,假设得到验证。各自变量的显著性概率均小于0.05 ,因此自变量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上能够很好地解释因变量 。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2010年我国沪深A股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其他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与小股东保护正相关。对其他股东而言,为削弱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 ,加强对其自身权益的保护,可以增加其股权集中度,可以考虑的手段之一就是股权制衡。此外 ,作为国家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可以调整相关政策,比如削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加强股票市场的流通性,等等 。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管理学院)
很多时候,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中 ,疏忽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所以中小股东常常会受到大股东的牵制,其实曼德企服认为 ,只要在公司章程做出一些特别的约定,就可以让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一 、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法,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 ,由公司自由选择适用 。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保护小股东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董事 、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 ,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
二、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更好地保护小股东行使知情权 。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查阅会计帐簿是否包括查阅会计凭证法律未明确规定。查阅会计凭证是股东知悉公司情况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权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可以有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公司法又规定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如果不进行界定“不正当目的”,小股东的正当要求往往被大股东以此理由而拒绝。
三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中争取职工代表的比例 。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组成中 ,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可以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人数和条件 。职工代表作为董事和监事,看起来与小股东没有关系,但是职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
四、在章程中争取有利于全体股东、董事发表意见和对大股东独断专行行为制约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可以同时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规定人数和比例的 ,不得召开会议,以此促进表决结果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正当利益。
五、约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具体条件和计算方法 。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法律规定中 ,第一次把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条件之一。
公司法又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如何赔偿 ,应当有具体的损失计算方法。
因此,在章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条件和损失的计算方法,以使上述法律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六、在章程中约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
为了限制和清除因资本多数决原则带来的负面影响 ,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可以考虑在章程中争取约定控股股东负有如下两方面的诚信义务:
第一,在股东大会召开和决议过程中 ,应当保证小股东股东权的行使。
第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应当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虽然可以根据多数股东的意思作出决议 ,但是,应当确保公司的决议不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
七、在董事 、监事提名、选举方法和对不称职董事、监事的更换中争取设置对小股东有利的制度。
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小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名单中的比例。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 、监事时,股东可以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争取向公司提出采取累积投票和差额选举的请求 。可以在章程中争取规定 ,对董事、监事不适任的,股东都有权提出解除建议,而董事、监事应当有明确的职责。不能履行职责的 ,应当在章程中确定辞任的条件和程序。
八 、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
公司法规定了在向其他企业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上股东表决权将受限制,但是对于其他情况下的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并没有限制。这对小股东来说非常危险。比如,在除担保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中 ,对于关联方的表决权不加以限制,就会损害非关联方的权益,而往往作出决定的都是控股股东。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约定 ,所有的关联交易中的关联股东没有表决权 。在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时候,关联股东如果是董事和监事,表决权也应受限制。
对公司相互持股情况下的股份表决权也应进行限制 ,比如可以约定子公司对母公司没有表决权。为了排除控股股东利用相互持股损害小股东利益,也可以争取在章程中约定被控股公司禁止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 。
九、扩大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虽然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制度。但是,在公司发生僵局 、大股东攫取和滥用公司资产和剥夺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以及股东个人原因难以继续合作的情况出现时,处于困境的小股东仍无法退出公司 。
因此 ,在章程中,对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条件作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现大股东擅自决策造成公司财产、信誉受到一定损失 ,或者大股东严重侵犯小股东利益,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况时,小股东有权退出公司。在协商不成时可以约定向法院起诉 。可以在章程中约定 ,股东的退股价格应由退股股东和股权受让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委托相关机构评估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这些约定,使小股东退股易于操作。
十、争取董事长和经理分设 。
在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大多一股独大和绝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往往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大多数 ,董事长常常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担任。如果董事长和经理再由一人担任,将造成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小股东均失去说话的权利。小股东可以争取经理职位,也可以建议经理外聘,至少应杜绝目前许多公司两职位由一人担任的情况。
十一 、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约定实行委托书征集制度 ,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权 。
借助于委托书征集制度,分散的股东可以统一行使其表决权,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 ,防止大股东专断和滥用权利。
十二、建立股东审计请求制度。
在章程中约定当股东对公司财务情况存在疑义时,有权直接从公司外部聘请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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